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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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