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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何志通
  •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 當事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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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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