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單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邱瑞裕、陳佩怡、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黃英智
- 當事人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建興等間請求返還保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 萬9,0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16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應再繳納11萬1,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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