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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單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邱瑞裕陳佩怡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 當事人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建興等間請求返還保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 萬9,0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16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應再繳納11萬1,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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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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