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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5,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法官 陳秋如

                 法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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