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一馨吳福森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告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原告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顓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