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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一馨吳福森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葦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7 萬0,8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55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3,275 元,尚不足2,277 元。又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定之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32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4 萬零6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580 (平方公尺)x3,700(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46
 ,000
⒉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
 兩造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訂定之買賣契約書,就地上物之價值
 協議為97萬1,000 元(即如斗六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9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建物及乙建物,合計面積為1233.96 平方
 公尺),被上訴人所有占用系爭土地如該複丈成果圖A及B部
 分建物(面積為27.74+385.14=412.88),則地上物訴訟標的
 價額為971,000x412.88/1233.96=324,894 (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⒊系爭土地及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2,146,000+324,894=2,47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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