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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榮燃量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裕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何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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