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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陳韋仁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告
鼎有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江海

原告與被告丁國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4 萬6,8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

,尚不足1 萬1,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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