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1號
- 原告
- 鼎有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江海
原告與被告丁國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4 萬6,8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
,尚不足1 萬1,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