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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66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7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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