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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 上訴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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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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