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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燦堯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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