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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林瑞崗
被告
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嬌
被告
陳騰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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