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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台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能
代理人
黃俊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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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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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四季商行  法定代理│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102年4月30日          │139,785元         │EA804943│    │
│1 │人邱文忠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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