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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工坊
訴訟代理人
江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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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98年5月22日           │33,570元          │6500690  │    │
│  │工坊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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