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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蔡碧蓉

  • 原告
    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工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工坊 訴訟代理人 江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98年5月22日 │33,570元 │6500690 │ │ │ │工坊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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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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