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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公字第1號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公字第1號

原告
大勝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予
訴訟代理人
吳啓勳律師
被告
蔡江發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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