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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籃安福

      籃玉青

      籃雅芳

      籃慧君

      籃玫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麗雲即明統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119 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影本1 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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