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蔣得忠
- 原告籃安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籃安福 籃玉青 籃雅芳 籃慧君 籃玫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麗雲即明統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119 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影本1 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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