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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債權人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債務人
台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2年3月31日│850,000元 │RA0057374│102年4月2日 ││1 │││││├─┼───────────┼───────────┼───────────┼───────────┤│00│102年3月31日│800,000元 │RA0057373│102年4月2日 ││2 │││││└─┴───────────┴───────────┴───────────┴───────────┘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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