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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 原告
    林介夫即鑫隆企業社法人
  • 被告
    洪秋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800 元,及自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債 權 人 林介夫即鑫隆企業社 債 務 人 洪秋香 吳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8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2年6月30日     │232,000元       │FA0087903  │102年7月1日      │ │1 │           │           │           │           │ ├─┼───────────┼───────────┼───────────┼───────────┤ │00│102年7月31日     │104,400元       │FA0087904  │102年7月31日     │ │2 │           │           │           │           │ ├─┼───────────┼───────────┼───────────┼───────────┤ │00│102年8月31日     │104,400元       │FA0087905  │102年9月2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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