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 債權人
- 林介夫即鑫隆企業社
- 債務人
- 洪秋香
吳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8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2年6月30日│232,000元 │FA0087903│102年7月1日 ││1 │││││├─┼───────────┼───────────┼───────────┼───────────┤│00│102年7月31日│104,400元 │FA0087904│102年7月31日││2 │││││├─┼───────────┼───────────┼───────────┼───────────┤│00│102年8月31日│104,400元 │FA0087905│102年9月2日 ││3 │││││└─┴───────────┴───────────┴───────────┴───────────┘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