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聲 請 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相 對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相 對 人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共同簽發,王淑娟背書,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王淑娟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據以請求對其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次查本票上未約定利率,聲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6%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00│102年8月23日 │8,000,000元 │102年10月31日 │WG3214476 │ │ │1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