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被告
北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五日內具狀更正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台君,且提出李台君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