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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被告
北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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