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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一馨何佳蓉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號

抗告人
興華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法定代理人
黃和圓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相對人
楊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01月02日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17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 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 號、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述抗告人於民國86年間向其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顯非事實。緣抗告人於購買虎尾文昌公寺廟用地後,與相對人之哲霖開發有限公司合建房屋,故出具5,000 萬元之本票予相對人,作為保證金;之後相對人以代繳增值稅為由,要求抗告人出具2,000 萬元之本票;又抗告人另向相對人借貸1,000 萬元,合計共8,000 萬元,因而於83年05月0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00 萬元之抵押權。惟抗告人分別於84年03月10日、同年08月03日向相對人繳息50萬元、400 萬元,並於85年12月04日清償3,000 萬元、86年06月25日清償1,800 萬及5,300萬元,合計已支付相對人10,550萬元,有匯款單及相對人親簽之收據與支票可證,是抗告人早已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詎料相對人竟指派手下將抗告人押至臺南一家咖啡廳,簽發1,800 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逼迫抗告人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權利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1,800 萬元,事實上均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不因有上開抵押權登記而逕准予本件拍賣抵押物,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楊宗哲主張債務人即抗告人興華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05月02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00 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04月26日起至84年0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4年04月25日,於83年05月02日登記。嗣於86年06月28日變更存續期間為自83年04月26日起至86年12月31日止;權利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1,800 萬元,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抗告人於86年間向相對人借款1,800 萬元,詎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相對人除於本院101 司執字第00000號事件取得受償額2,417,687 元外,尚有不足清償額15,582,31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系爭本票、本院101 年10月18日雲院通101 司執丁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上開所爭執者即使屬實,亦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農  │      │0000-0000       │建│38.99       │全部          │重測前:石榴班段0000-0000地號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農  │      │0000-0000       │建│2403.54     │全部          │重測前:石榴班段0000-0000地號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農  │      │0000-0000       │建│492.90      │全部          │重測前:石榴班段0000-0000地號 │
│0│      │        │      │      │                │  │            │              │                              │
│3│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農  │      │0000-0000       │建│2854.08     │全部          │重測前:石榴班段0000-0000地號 │
│0│      │        │      │      │                │  │            │              │                              │
│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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