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 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恣漩即蘇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松坤 附表: ㈠請簡要說明積欠債務原因?並詳列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2 年5 月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每月償還之金額?繳納至何時毀諾? ㈣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債權人撥打電話至萬盛企業社催收,致聲請人離職失業。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自萬盛企業社離職?為自願性或非自願性離職?又離職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98年5 月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人達成協商;每月收入不足支付協商款項,皆向朋友週轉支應。請說明目前就各債權人之清償情形?以及目前積欠之「民間債權人」之姓名、地址?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發生原因及種類?並提出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㈥據彰化基督教醫院暨雲林分院診斷書所載,聲請人因「雙側毒性結節性甲狀腺腫」、「子宮肌瘤」分別於99年1 月20日及99年11月5 日進行切除手術。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治療情形?每月所需醫療費用?是否投保商業保險而領取任何保險理賠?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0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2 年5 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期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蘇恣漩、受扶養權利人蘇○盛、蘇余○英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請向地政事務申請位於雲林縣○○鎮○○00之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汽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說明受扶養權利人蘇○盛、蘇余○英目前有無收入來源?子女人數?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之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蘇○盛、蘇余○英之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