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林至聰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上訴人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