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籃安福
- 原告
- 籃雅芳
- 原告
- 籃玉青
- 原告
- 籃慧君
- 原告
- 籃玫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雲即明統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