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何志通
- 原告籃安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籃安福 籃雅芳 籃玉青 籃慧君 籃玫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雲即明統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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