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