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興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653,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408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428,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