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吳振利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宏展汽車貨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