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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吳振利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宏展汽車貨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

於民國102 年8 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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