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欣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崴飼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1,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