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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
欣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崴飼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1,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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