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弘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