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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告
弘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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