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弘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清珍即震威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