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5,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