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冷明珍 法官 陳秋如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