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如
- 訴訟代理人
- 鐘為盛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特別代理人 賴淑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雲林縣古坑公鄉所及雲林縣古坑鄉農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為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賴淑梅為原告對被告雲林縣古坑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時,為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林慧如與聲請人即原告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慧如為同一人,因有利害衝突而無法行使代理權,為此,請求本院選任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財政課長賴淑梅為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4 月2 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業經經濟部准予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林慧如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經濟部101 年4 月2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林慧如與聲請人即原告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林慧如為同一人,倘由林慧如於本件訴訟擔任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顯與民法第106 條規定有違,是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顯有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而賴淑梅為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財政課長,對於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財產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堪為聲請人即原告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雲林縣古坑鄉○○○○○○000 ○○○○○0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時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特別代理人。從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選任賴淑梅為原告對被告雲林縣古坑鄉○○○○○○000 ○○○○○0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時,為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