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晉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 被告
-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顓行
- 訴訟代理人
-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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