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葦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7 萬0,8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55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3,275 元,尚不足2,277 元。又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定之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32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4 萬零6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⒈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580 (平方公尺)x3,700(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46,000 ⒉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 兩造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訂定之買賣契約書,就地上物之價值協議為97萬1,000 元(即如斗六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建物及乙建物,合計面積為1233.96 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所有占用系爭土地如該複丈成果圖A及B部分建物(面積為27.74+385.14=412.88),則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為971,000x412.88/1233.96=324,894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系爭土地及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2,146,000+324,894=2,47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