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