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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陳旺正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告
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嬌
訴訟代理人
陳騰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設在嘉義市乙節,業經被告陳報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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