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陳旺正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 律師
- 被告
- 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嬌
- 訴訟代理人
- 陳騰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設在嘉義市乙節,業經被告陳報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