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