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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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