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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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