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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蔣得忠

  • 當事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燦堯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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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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