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燦堯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