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燦堯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