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蔡碧蓉
- 原告林瑞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林瑞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騰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騰盛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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