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台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能 代 理 人 黃俊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四季商行 法定代理│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102年4月30日 │139,785元 │EA804943│ │ │1 │人邱文忠 │ │ │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