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陳瑞堂
- 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永寬化學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斗六分│100年7月5日 │28,585元 │CC818401│ │ │ │司 法定代理人陳素│行 │ │ │0 │ │ │ │惠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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