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太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千巧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8月31日 │20,395元 │5259040 │ │ │1 │負責人:黃吉雄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