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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
    洪月烘

  • 原告
    太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太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千巧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8月31日 │20,395元 │5259040 │ │ │1 │負責人:黃吉雄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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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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