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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
太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千巧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8月31日          │20,395元          │5259040  │    │
│1 │負責人:黃吉雄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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