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工坊 訴訟代理人 江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林威菱即蕃薯窯藝術│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98年5月22日 │33,570元 │6500690 │ │ │ │工坊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