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文才即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文才即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 年2 月16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2 年8 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吳文才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卷宗核閱屬實。又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業於103 年2 月16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審查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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