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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就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㈠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㈡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對該公司行使債權,該公司亦不得對特定債權人履行債務。㈢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債務人不得對該公司為清償,該公司亦不得受領清償。㈣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包括該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3804號執行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包括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7113 號、104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對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聲請行使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因現有其債權人聲請執行其財產(如主文所示之執行事件),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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