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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弘威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79,100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224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如民事起訴㈡狀附表一~三所示物品,則依原告所陳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087,298 元【計算式:1,280,538 元+8,925元+1,797,835 元=3,087,298 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9,815 元【計算式:148,224 元+31,591元=179,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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