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 原告
-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言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米
- 被告
- 王室博
廖胤呈即廖振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廖胤呈即廖振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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