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府華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3,230 元【計算式:1,183,000 ×(1 -56.98 ㎡÷301.08㎡)《此部分為建物價額》+355,000 《此部分為土地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原告僅繳納8,920 元,尚不足5,1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