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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 原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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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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