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適欣
- 被告
- 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